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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电大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 字体: ]   信息来源:教学处   作者:王静静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类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研工作规范发展,根据教育部与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纵向自然科学与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教学研究项目及人才项目。
第三条  研究项目经费来源是指各类研究项目的资助经费及对应的学校配套经费。
第四条  研究项目经费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在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遵循“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并按照 “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要求控制使用。
第二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五条  研究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一)业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的计算、测试、分析费,通讯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论著出版费,专利申请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外请专家咨询、论证、讲座或讲课费,人才培养费,成果的评审、验收和鉴定费等。
(二)办公费;指用于项目的办公用品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印刷费,电脑耗材费等。
(三)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调试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维修费等。
(四)实验材料费:指项目必须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五)协作费:指从项目经费中划拨给项目合(协)作单位用于开展研究工作的费用(凭合同或协议办理)。
(六)调研、会议、交流费:指项目必须的交通费、燃油费、招待费、住宿费、会务费等。
(七)劳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八)其它实际用于教科研支出的相关经费。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审批
第六条  研究项目经费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主持人签字同意。项目主持人按项目下达单位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研究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预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八条  经费报销程序。依财务制度报销,有课题经费支持的立项课题可根据立项单位相关规定据实分批报销。(没有经费资助的课题按科研奖励办法结题后报销)
第四章  经费报销说明
第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具体说明:
(一)论文版面费。项目立项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全额报销;论文注明项目研究单位为“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滁州分校”,并标明项目名称及编号,与项目无关或发表时未标明项目的论文版面费不得在该项目经费中报销;报销论文版面费时须向教学处出示论文原件。
(二)调研及书籍资料费。调研及书籍资料费实行限额报销,原则上自然科学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人文社科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三)仪器设备费。鼓励项目组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所购设备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学校统一管理。严格控制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等可以共享的通用设备。必需购置的,须履行申请审批程序。物资设备购置费实行限额报销,每个研究项目物资购置总费用不得超过经费总额50%。
(四)科研学术会议与培训费。科研人员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或培训,须有正式通知(邀请函)或有关文件,经审批后,方可参加。学术会议与培训费实行限额报销,自科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30%;社科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40%。
(五)通讯与宽带费。实行限额报销,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5%,在项目结题时一次性核报。
(六)教科研协作费。科研协作费转出不能超过项目获批经费(不含校配套经费)的20%,协作单位须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收据,协作费在转出的同时,将扣除同等比例的配套经费。
(七)劳务费。劳务费支出方式原则上应转账至劳务人员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费实行限额报销,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5%。
 (八) 办公费。办公费用报销除发票外,还须附机打POS小票及购物清单。办公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原则上控制在总经费10%范围内。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条  调离学校的教学与科研项目主持人,若委托其他人主持,按程序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经费仍按原计划支出;若无委托代理人,报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由教学处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宜;主持人外出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实际从事该项目研究,且无明确项目代理主持人的,参照项目主持人调离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截留、挪用。科研副产品收入应当如实申报并上缴财务处,继续作为科研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教学与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组应及时结算经费,结余经费一年内可结转到项目组成员新项目的预研与开拓,亦可用于项目组成员研修培训等。一年内若没有新项目并且没有研修培训,则结余经费注销,转入学校账户。
第十三条  项目组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防止超支或非正常开支。在教学处和财务处对经费使用检查或审计中,发现用款不当或造成浪费的,可暂停项目组的经费使用权。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或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处将中(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并视其情节轻重对项目组提出批评、通报或追究其责任等。
(一)项目下达后6个月未开展实质性研究,研究工作不落实的;
(二)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按任务书(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科研项目有偿使用经费的;
(三)不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研究工作材料或不按任务书(合同书)约定开展研究工作的。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对项目下达单位已有专门经费管理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学处与行政处共同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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